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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有关实施细则

时间:2005-12-25 9:31:02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并于十日内将《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送达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报告单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章、见证人亲笔签字,并在企业主管科室调查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加盖主管科室印章。社保科接到企业送达的报告单后,七日内调查结果,并提出是否工伤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认定时间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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