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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25 11:01:54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活动,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便于群众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参与仲裁活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机构,其成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与职工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以上各类劳动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写工整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申诉人系劳动者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申诉请求相关的证据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当首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诉的,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申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拒不缴纳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败诉,由申诉人垫付仲裁费的,由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
四、风险提示 1、申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驳回申诉。 2、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除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申诉费用。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受理。 4、超过仲裁时效 当事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劳动权利的期限一般为60日。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被诉人提出申诉人的申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如果申诉人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不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5、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注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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