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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定点医院生育,报销生育医疗费、领取生育津贴程序 |
时间:2005-12-25 11:08:04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持上月生育女职工的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险处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手续。定点医院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生育保险科签发的《女职工生育通知单》、生育产程记录、费用清单及住院期间的相关材料等。
(2)企业应于女职工生育40天后,由企业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女职工身份证;本人结算的还需携带医院出具的产程记录、手术记录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业务每月10日前报送材料的,当月17日—19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银行卡,生育女职工于每月17日后可持卡到指定银行支取。(节假日顺延),11日以后报送材料的次月支付。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暂停支付生育津贴,待企业补齐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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