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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须知

时间:2005-12-25 11:11:21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对非因本
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需要及其再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失业人员本人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最直接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是:
  (一)单位出具证明。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报告书,告知其按照规定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得到通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求职证
明、三张近期1寸照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填写《潍坊市失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和单位缴费年限,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凭《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单证(存折或信用卡),再凭单证由本人到指定银行或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是:
  (1)    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
  (2)    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
  (3)    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是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五、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针对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家属的开支项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故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证》、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家属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明等,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

  七、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凭《失业证》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

  八、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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