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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须知

时间:2005-12-25 11:14:49 来源:山东诸城人力资源市场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通过山东诸城人力资源市场向社会公开招收,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    用人单位招聘须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外省、市企业还应持有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招用人员的联系函。

  二、    用人单位招聘形式:
  用人单位招聘采用参加招聘洽谈会、职业介绍、媒体广告招用三种形式。
  (一)参加每周星期四的招聘洽谈会
  1、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提交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必须如实注明用人单位的性质和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办理招聘手续后,可通过工作人员或自行上网查询合适人员,也可参加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公开招收。
  3、人力资源市场在大厅内大型电子屏幕上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每星期四在市场二楼大厅现场招聘。
  4、    招聘人员数量大的用人单位可单独设专场招聘。
  (二)职业介绍(委托招聘)
  1、填写《单位用工登记表》;
  2、职业指导人员根据用工单位要求予以介绍;
  3、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市场开具的推荐信接待应聘人员(如不符合条件的,请在推荐信上写明未录用原因,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人力资源市场将继续推荐相关人员)。招满人员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以电话或信函方式通知人力资源市场。
  (三)媒体广告招聘:
  1、填写《企业招聘广告审批表》一式二联。
  2、招聘广告文页须加盖公章。
  3、经审查核准的招聘广告如需更改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联系电话:0536——6187591 



  三、其他事项: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招用备案登记,作为订立和鉴证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2、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以及报名费,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
  4、    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时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
  5、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或用人单位违反《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内容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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