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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核付业务办理程序

时间:2006-1-24 10:27:23 来源:

  1、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2)、本人需带如下证明材料(每月1—5日报送):
  A、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三张;
  B、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C、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填写《失业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
  D、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职工停保报告书》)。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要求。
  (4)、对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为其发放由山东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于当月20—25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的日期,凭有关证件亲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失业保险金规定为按月发放,也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的联系。按月发放,可以保证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机会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及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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