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8-7-1 8:21:08 来源: 近日,劳动保障局印发《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诸劳社字[2008]38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300元,第三次及以后不再负担起付标准。在二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三次及以后不再负担起付标准。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三次及以后不再负担起付标准。异地转诊转院的,首先自付15%,再按三级医院标准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