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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时间:2007-1-4 9:22:55 来源:

                        关于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鲁财社〔2006〕45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的作用,在整合现有社区卫生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发展、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 
  二、政府补助责任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补助定额核定补助。从2007年起,市、区两级政府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省级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统筹考虑各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基础上,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1元、2元和3元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培训,以及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等,省级给予一次性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等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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