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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0-31 15:21:09 来源: 我市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
自2006年10起,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劳社发[2004]6号)的要求,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制度,信用等级按《诸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诸劳社字[2004]37号)考核得分情况分为A、B、C三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60至89分的为B级,60分以下的为C级。 经考核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以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为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颁发AAA信用等级奖牌和证书,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予以宣传,除有举报及发生医患纠纷外,原则上一年内可以免予检查。 经考核评定为B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采用自我管理和经办机构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门诊处方及住院病人30%的比例抽查。 经考核评定为C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市内主要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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