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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1-4 16:39:21 来源:


㈠设置申请书;
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㈠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和身份证号码;
㈡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㈢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㈣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㈤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书面意见;
㈥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㈦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床位;
㈧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占地、建筑面积;
㈨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㈩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及清单;
(十一)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十二)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驳回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㈠选址的依据;
㈡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㈢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㈣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撤销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审核,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证明;
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事项:
㈠名称、地址、机构主要负责人;
㈡所有制形式;
㈢诊疗科目;
㈣服务场所占地和建筑面积;
㈤职工人数;
㈥执业许可证号码;
㈦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准文件;
㈧主要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登记的诊疗科目为:
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㈡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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