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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1-4 16:39:21 来源: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同一社区内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校验。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盖校验合格章,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办理校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境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统一使用由卫生部制定的专用标识。

第四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㈠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㈡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㈢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㈣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㈤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㈥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㈦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㈧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㈨初级眼保健服务。宣传眼保健及防盲治盲知识,对服务区内人群进行主要眼病筛查、建卡、登记、转诊,并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㈩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一)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二)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㈠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㈡提供基本药物。
㈢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㈣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㈤转诊服务。
  ㈥康复医疗服务。
  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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