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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1-4 16:49:57 来源:


    二、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业务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中医科(室),设置中药房,配备2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60种以上的中成药,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30种以上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全科医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要组织开展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推广社区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积极开展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各地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医药特色评估标准和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以创建为载体,积极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 
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 
    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坚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加快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等其他基层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市(地)辖区的二级中医医院等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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