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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时间:2007-1-4 16:53:19 来源: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6〕22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基本标准》(鲁卫基妇发[2001]1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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