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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修订意见(新) |
时间:2008-11-7 16:55:33 来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10月31日,诸城市政府召开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诸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诸城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修订意见。
新修订的实施意见,加大了公共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提高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对实际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每月10元)的2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年补助24元,由市、乡两级财政分别承担12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修订意见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组成。政府按实际投保人缴费额(最长30年)的40%予以补助,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补助10%;乡镇(街道)财政补助30%,村集体承担实际投保人缴费额的50%,参保个人承担缴费额的10%。缴费额的40%作为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缴费额的60%记入个人账户。修订意见自2008年10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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