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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时间:2007-1-8 20:37:02 来源:

                关于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鲁财社〔2006〕45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的作用,在整合现有社区卫生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发展、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 
  二、政府补助责任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补助定额核定补助。从2007年起,市、区两级政府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省级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统筹考虑各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基础上,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1元、2元和3元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培训,以及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等,省级给予一次性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等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以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惠民基本医疗服务,进行扶持和捐赠。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政府购买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省财政、卫生部门对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和基本设备配置完成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省统一考核验收后,采取以“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凡不能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取消省级奖励补助。对省补助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培训,由省里统一考核验收,确保培训一人,考核一人,合格一人,补助一人,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收支管理。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或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山东省财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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