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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的依据说明

时间:2006-11-4 8:22:17 来源:

一、上级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授权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劳动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50号);
3、《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
4、《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5、《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1年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制定本市的政策。”
二、制定文件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2、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提出:“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提出:“逐步探索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讲话要求
1、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群众提供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温家宝总理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改革机制,完善管理,不断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和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吴仪副总理要求:“要协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等制度,完善医疗保险、药品生产流通、医疗救助、教育、人事等相关配套政策。”
四、依照市政府文件规定
诸城市人民政府《诸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诸政发[2004]32号)第十七条规定:“农民患病要先到一体化卫生所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及时向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未经乡镇(街道)卫生院同意私自转诊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因急危重症,来不及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救治的,必须在三日内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说明病情,确属危重症的,补办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经分析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的通知》(诸劳社字 [2006]115号)。
五、文件制定目的
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充分利用和发挥一级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利用率。
六、形势发展要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一是符合国家、省、市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授权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二是符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关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文件精神;三是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和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四是符合与《诸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对于参保农民就诊转诊制度相一致、参保人员因病施治的医疗原则。
所以说,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出台《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的通知》(诸劳社字 [2006]115号)是上为党委政府分忧,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不出风险,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确保方便就医少花钱治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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