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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医疗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时间:2006-10-18 8:54:55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医疗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1、我市参保人员为什么要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

答:首先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是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及《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的文件精神;第二是为了解决好参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四是有利于促进医疗保险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的目的和意义什么?

  答: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一级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3、我市确定的一级首诊医院有哪些?

答: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诊的一级医院为:

诸城市东郊医院、诸城市大众医院、诸城市市立医院、诸城市万家庄医院、诸城市同济医院、诸城市瓦店中心医院、诸城市桃园医院、诸城市朱解医院、诸城市第六人民医院、诸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诸城市辛兴医院、诸城市桃林医院、诸城市马庄医院、诸城市林家村医院、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诸城市伤骨科医院、诸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诸城市昌城医院、诸城市郝戈庄医院、诸城市吕标医院、诸城市九台医院、诸城市程戈庄医院、诸城市郭家屯医院、诸城市孟疃医院。

4、参保人员怎样选择自己的一级首诊医院?

答:参保人员根据单位或居住地在上述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一级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一个年度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汇总后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诊一级定点医院申请表,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

新增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在办理社会保险投保手续时,同时报送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5、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对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二是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低;三是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比例低。

6、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医疗费用结算时一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200元,第二次住院为100元,第三次住院不负担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14%,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7%。单位及时缴费,参保职工只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可不可以转往一级医院治疗?

答: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本人提出申请转往一级医院康复治疗的,二级医院应及时给予办理转院手续,并填写市内双向转诊转院备案表,于转诊的当日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转往一级医院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不再负担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按诸劳社字[2006]3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14%,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7%

8、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何降低自己的费用负担?

答:常年慢性病到一级医院治疗,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低,个人负担比例低。大病在二级医院治疗病性稳定后可转至一级医院康复治疗,医疗费用低,报销比例高,个人负担低。

9、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市内转诊:在治疗过程中,因技术、设备原因不能诊治的疾病或因病情变化不能治疗的,由首诊医院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填写市内双向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至市内二级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或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按本年度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负担。未办理市内转诊转院证明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首诊医院转诊转院不及时,给参保职工造成的损害,由首诊医院负责。

市外转诊:市内二级医院因技术、设备原因不能治疗的疾病,需转院治疗的,仍按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办理。应当由就诊的二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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