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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10-18 8:56:07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5元定额结算,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到专科医院定点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管理(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包括住院费用)。参保人员自选具有慢性病诊疗资格的医院或药店作为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定点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医疗费用实行病种年度限额。年度限额标准为:Ⅰ、Ⅱ糖尿病22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5000元,脑梗塞脑出血的恢复期3000元,精神病36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36000元,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36000元,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25000元。

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特殊慢性病人实行门诊治疗时,接诊医生应在患者的门诊病历上记录详细。需做检查、检验的,应将所做的有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审核提供依据。无检查、检验报告单的检查检验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慢性病人实行年度复查制度。自200641日起,已批准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复查。对经复查已治愈的患者,终止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3、自200641日起,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实行住院费用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治疗实行居住地一级医院首诊制,需转院诊治的由居住地一级医院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办理转院手续。未经一级医院转诊转院和审批,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发挥基础医疗作用,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参保职工可就近选择一家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实行一级医院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对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先到本人选定的一级医院就诊治疗,限于一级医院技术设备等不能诊治的,一级医院应及时转诊,首先转市内二级医院治疗;因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责任由一级医院负责。

200641日起,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第二次住院的为100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比例由16%调整为14%,退休职工调整为7%

四、严格执行参保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住院标准,加强住院医疗服务管理

1、严格参保人员的住院治疗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离开医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医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医院医保办备案后方可离开医院;同时要限定请假时间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清楚,一次住院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参保患者违反请假次数、每次超过24小时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治疗医院的,视同挂床住院,当天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患者挂床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从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日清单制度”。清单中要注明每一种药品的规格、数量和单价。参保患者出院时,以清单所列金额为付费依据,与清单不符或不明确的费用,参保患者有权拒付,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符合病种目录范围的参保患者住院治疗,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卫生厅编制的《诊疗护理常规与操作规范》执行,严格遵循所提出的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医护质量。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所产生的治疗、检查、检验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规范医用抗菌药物的使用与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在给参保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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