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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的通知 |
时间:2006-10-18 8:57:35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的通知
诸劳社字 [2006]115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充分利用和发挥一级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利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职工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医院首诊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首诊一级医院的确定
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诊的一级医院为:
诸城市东郊医院 诸城市大众医院
诸城市市立医院 诸城市万家庄医院
诸城市同济医院 诸城市瓦店中心医院
诸城市桃园医院 诸城市朱解医院
诸城市第六人民医院 诸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诸城市辛兴医院
诸城市桃林医院 诸城市马庄医院
诸城市林家村医院 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
诸城市伤骨科医院 诸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诸城市昌城医院 诸城市郝戈庄医院
诸城市吕标医院 诸城市九台医院
诸城市程戈庄医院 诸城市郭家屯医院
诸城市孟疃医院
参保人员根据单位或居住地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一级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一个年度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汇总后填写《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诊一级定点医院申请表》(附件一),于2006年11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
新增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在办理社会保险投保手续时,同时报送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就诊管理办法
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到选定的首诊一级定点医院治疗。
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在治疗过程中,因技术、设备原因不能诊治的疾病或因病情变化不能治疗的,由首诊医院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填写《诸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双向转诊转院备案表》(附件二),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至市内二级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或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按本年度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负担。未办理市内转诊转院证明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首诊医院转诊转院不及时,给参保职工造成的损害,由首诊医院负责。
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本人提出申请转往一级医院康复治疗的,二级医院应及时给予办理转院手续,并填写《诸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双向转诊转院备案表》,
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转往一级医院继续治疗的,参保职工不再负担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按《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诸劳社字[2006]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急诊就医办法
参保人员因病情紧急直接到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持治疗医院的急诊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医疗费用结算按诸劳社字[2006]37号文件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按诸劳社字[2006]37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因病情紧急原因不到选定的首诊一级医院治疗,直接到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或未按第二条就诊办法执行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市外转诊转院
市内二级医院因技术、设备原因不能治疗的疾病,需转院治疗的,仍按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潍劳社发[2001]54号)办理。
实行参保人员一级医院首诊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以确保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向参保人员搞好宣传,并认真落实,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通知精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就医环境,简化就医流程,方便患者就诊,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7年 1月1日起执行,原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医疗保险 首诊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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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抄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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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印发 |
(共印8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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