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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6-10-18 8:58:35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制度的通知

诸劳社字 [2006]116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鲁社保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旨在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范执业医师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服务的目标,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

二、实行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登记、备案制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按《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处方权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诸劳社字[2005]114号)推荐的“处方权医师”确定为医疗保险定岗医师。截止到2006 10 月,各定点医疗机构原推荐的“处方权医师”有增减变化的,务必于2006 10 31日前将增减变化情况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定岗医师证书》。

三、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职责

1、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3、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都要在医嘱中进行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收载齐全。

4、坚持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6、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统筹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管理

加强对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保险知识培训,使其及时掌握国家、省、市及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加强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监督管理,针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继续确定定岗医师;考核得分在7089分的,对定岗医师进行劝诫或警告;考核得分60分至69分的,暂停三个月至半年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取消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 

本通知自200612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定岗医师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抄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928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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