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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6-10-18 8:58:57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的通知

诸劳社字 [2006]117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的指导意见》(鲁社保发[2004]6号)文件精神,就我市城镇职工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通知如下。

一、            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的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恪守诚信、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促进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逐步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

信用等级按《诸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诸劳社字[2004]37号)考核得分情况,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60分至89分的为B级,60分以下的为C级。

三、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经考核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对A级信用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为主,经办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为辅,经办机构简化审核程序。对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颁发AAA信用等级奖牌和证书,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予以宣传,除有举报及发生医患纠纷外,原则上一年内可以免予检查。

经考核评定为B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采用自我管理和经办机构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门诊处方及住院病人30%左右的比例抽查。

经考核评定为C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经办机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终止与其签订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市内主要媒体予以曝光。

200610 月起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期间如发现其定点医疗机构恶意违规,随时降低信用等级,终止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四、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强化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

加强同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结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根据国务院及劳动保障部等各部委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签订协议,协议期限一年。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履行年度医疗服务协议与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于每年31日前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医疗服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经双方协商一致,于每年3月份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公布,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信用等级制度管理。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信用等级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抄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928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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