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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5-4 9:43:4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诸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新农保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基金划拨、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内控稽核等业务经办工作,并对镇(街)财政经管统计社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街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进行审核、检查、督导。
第三条 各镇街经办机构按照新农保《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本辖区新农保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保费征缴、待遇领取资格、关系转移接续等进行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各社区村(居)新农保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根据镇街工作要求,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基本信息采集、缴纳保费、待遇领取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工作,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城乡居民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已享受遗属补助待遇的人员和企业精简退职人员),均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凡到龄领取养老金人员,其符合条件的子女(以户口簿为准)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不在新农保参保范围:
(1)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
(2)已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正在服刑的。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16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期间财政不予补贴。
第七条 参保及缴费程序:
(一)新农保以自然村(居)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二)初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由协办员协助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三)协办员负责保费收缴。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于当日将收缴的保费填制现金缴款单,存入指定的银行,严禁迟交和挪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现金缴款单、收款收据、缴费明细表上交镇街经办机构。
(四)镇街经办机构对各村(居)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保费汇总表。为新参保人员填写《缴费证》,报市社保机构确认加盖钢印。
《缴费证》是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财政补贴情况的凭证,是参保人员续缴保费和到龄申领待遇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伪造。一旦遗失,及时到市社保机构补办。
(五)镇街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缴费情况录入微机,建立参保档案。年末将参保人员所有相关资料按村(居)进行组卷,分类装订归档。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凭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由协办员到镇街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参保,填写《参保登记表》,镇街初审无异后,将《参保登记表》、《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参保资料,上报市社保机构审核认定,发放《缴费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再缴纳保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个人账户由市社保机构予以封存保留,封存期间不间断计息,待服刑或教养期满后按年度正常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第十条 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刑满释放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待遇按规定计发。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不予补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判刑的,停发其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次月起按原待遇标准领取。
第十一条 同一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经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又同时享受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将其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剔除政府补贴部分,予以一次性结清,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参加农保未到达领取年龄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原个人账户按上级规定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到达领取年龄后按新农保标准计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一次性结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待遇领取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的当月,将《缴费证》、户口簿、身份证交协办员,填写《养老金待遇申请表》,统一报镇街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超过正常领取时间未及时提出领取申请的,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下未缴费,到达60周岁以后要求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居)、镇(街)经办机构审查盖章,报市社保机构审批,于每年6月和10份集中办理,允许补缴,基础养老金自审批同意的次月起发放,以前的基础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和9月为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状况认证时间,由协办员协助镇街经办机构办理。未按要求出具生存证明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待其补全证明材料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 转移及退保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缴费证》或《领取证》、社区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等证件由协办员向所在镇街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后,自死亡的下月起停止缴费或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参加新农保后又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经市社保机构确认后,可将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七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十九条 各镇街经办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应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负责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各社区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栏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社保机构应设立举报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社保机构予以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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