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
时间:2011-5-4 9:45:08 来源: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 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400元、1800元、2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青年、中年城乡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发放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社区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社区或村(居)委会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市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由市财政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管理。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基金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办法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1、凡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一次性支取。
(三)待遇调整。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五、制度衔接与保险关系转移
(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到达领取年龄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要求,分段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
(二)已经参加农保,且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下的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到达60周岁后,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尚在缴费期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原标准继续缴费,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到达领取年龄后加发基础养老金。
(四)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五)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共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从3月20日—3月31日)
1、市、镇(街)两级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齐配全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拟定业务操作流程,做好各种业务表格、缴费证、领取证、宣传单等资料的印制工作,组建专门的数据库、服务器和信息网络系统,完成新农保软件安装。
2、各镇(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摸准城乡居民户数、人数、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对年满60周岁以上人口进行重点登记,搞好财政补贴和各项费用测算,拟订实施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3、召开全市新农保工作动员大会,印发实施方案;由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
4、各镇(街)召开动员大会,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同时,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做到人人知晓,户户明白,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各镇(街)组织各社区具体负责受理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并将参保人的信息资料报所在镇(街)经办机构进行复核、输机、汇总;及时将参保资料和信息一并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逐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发放缴费证。同时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社保财政专户。
2、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所在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的申报。各社区要对每位申报对象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镇(街)复核后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填发领取证,办理待遇领取存折,按月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5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做好资料整理和数据汇总工作,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街)新农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和存在问题,加强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基金核算管理,完善参保档案,加强社会化管理,促进整体工作上水平。
七、工作推进措施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工作难度大、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很强。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大力度,快速推进,力争尽快实现应保尽保。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新农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新农保的日常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齐人员和办公设备,扎实做好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成效。
(二)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政府召开全市新农保工作动员大会,与各镇(街)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推进新农保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各镇(街)和人社部门要出动宣传车,进社区、进村庄宣传;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宣传报道新农保政策,广造舆论,充分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热情。
(三)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发放待遇,逐步建立起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农保管理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并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新农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市政府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每月一通报,每季一调度,并按责任书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镇(街)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年终按时完成任务的镇(街)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镇(街)进行通报批评;凡因工作不到位影响省、潍坊市对我市考核的镇(街),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落实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