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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7-31 10:43:09 来源: 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三)坚持政府引导,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四)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六)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证(卡)管理。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政府共同承担,并按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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