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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2008-7-31 10:44:05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参保居民应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是指在校中小学生,并具有所在学校的学籍(包括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参保居民身份界定,以2008930日为基准日,按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参保居民身份(未成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和老年城镇居民)。自2010医疗年度起,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医疗年度缴费期最后一天(即1231日)。

《暂行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指经民政部门审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

《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指经残联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双重身份的,只按其中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 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助。

第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生重叠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登记缴费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首页、索引页和有参保居民姓名的分页;身份证号码应为18位,没有身份证的需提供18位身份证号码)。集体户口的可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民办幼儿园除外)。学生需填写《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学校将参保学生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按规定代收参保学生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居民需填写《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参保居民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确认表》,由本人或其家属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确认无误的参保居民基础信息按时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持《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确认表》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出具《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

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每个医疗年度缴费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参保居民资料汇总整理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初始阶段,2008101日至1231日与2009医疗年度合并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91日至930日为缴费期,自200810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年缴费额的1.3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费后,自2008101日至20091231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居民60000元,其他城镇居民37500元,自2010医疗年度起,参保居民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在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从医疗年度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按参保登记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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