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
|
| |
时间:2005-12-25 12:59:38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招用简章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费用退还当事人,可并处收取金额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发布招用广告或者招用信息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