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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05-12-25 14:03:27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托管人员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含财政零补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按本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核定后,于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三)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启动资金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年检制度。凡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合格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合格手续。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应当持有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
    (一)职工按本人工资2%缴纳的部分;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职工年龄段,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1%划入的部分,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的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5%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的利息。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统一制发个人医疗证卡。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本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个人帐户结存额随本人工作调动而转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使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某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相应基金。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以平衡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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