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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05-12-25 14:03:27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12号)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建立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了解其个人帐户资金情况,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病应到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对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也要选定一家公立医院就医,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或探亲期间在异地患病到乡镇以上公办医院就医以及急诊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年底一次性核发给本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过高的,统筹年度末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档次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2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14%,退休人员自负7%;在二级医院治疗的,人民医院先负担800元,中医院先负担7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16%,退休人员自负8%;在三级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9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O%;其余在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当中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一级医院个人首负金额为100元,二级三级医院个人首负金额为600元,进入统筹后自负比例不变。从第三次以后,起付标准不再减负,进入统筹后自负比例不变。
    第三十条 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医改起步阶段确定为30000元,2006年为38000元)。
    第三十一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本市最高级别的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先行转诊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自负医疗费用过多而影响基本生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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