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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25 14:03:27 来源: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八条 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根据省有关部门和潍坊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帮助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按潍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潍坊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零补助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具体办法按《潍坊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使用,具体办法按《潍坊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失业后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待遇。从失业登记之日起,其医疗费用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由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实施新的医改之前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不变,单位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由原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因病住院的,在9月30日24时以前的住院费用按原规定、原渠道与医院结清,10月1日零时以后的住院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拖欠医疗保险基金的企业,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报销的,延迟到10月31日,企业缴齐医疗基金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未缴齐医疗基金的,职工未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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