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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6-21 17:38:55 来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
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
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
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
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
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
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
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
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
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
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
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
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
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
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
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
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⒈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
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
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
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
相应对策。
    ⒉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
开就业门路。
    ⒊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
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⒋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
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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