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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6-21 17:38:55 来源:


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
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
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
政策执行。
    2.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
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
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
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
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
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
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
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区、市)范围内适用,具体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
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
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
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
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
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
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绍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一)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 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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