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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6-10 9:46:00 来源:
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功能
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区
社会保险费支票结算(1号窗口):负责参保单位缴费支票的收取结算,社会保险基金的记帐、划拨。
社会保险费现金结算(2号窗口):负责参保单位缴费现金的收取结算,票据的确认及财务报表。
政策咨询(3号窗口):负责来人接待和政策咨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立户登记(4号窗口):负责办理单位立户登记、注销登记、合并、信息查询、单位缴费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参保增员(5号窗口):负责办理新招职工、二次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兵、义务兵及部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后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办理养老、医疗手册、单位缴费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调动转移(6号窗口):负责办理市内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以及单位缴费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减员停保(7号窗口):负责办理退休(职)、解除劳动合同停保及死亡减员停保、单位缴费等工作。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区
离退休待遇计发(8号窗口):负责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计算、核付;企业职工在职死亡、退休死亡、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的核付;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和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核付等项业务。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核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等项业务。
工伤生育待遇申报(9号窗口):负责办理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材料的收取及费用的核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核付;工亡职工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核付;女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材料收集及核付等工作。
离休人员、特殊慢性病业务办理(10号窗口):负责离休人员、二等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专用病历、专用处方的领取、更换;特殊慢性病的申请、办理等工作。
医疗费用申报(11号窗口):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材料的收取、审核、拨付;参保职工暂缓医疗费用、转外就医医疗费用、出差探亲医疗费用、异地安置医疗费用的收取、审核、支付;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材料的收取、审核、支付;个人账户卡的发放、个人账户基金的拨付、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等项业务。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12号窗口):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拨付)支付。
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业务办理程序
(2005-09-03)
一、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业务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1、企业立户参保程序
企业立户参保应持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
(1)《新成立企业劳动工资立户审批表》
(2)《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填写《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立户参保手续,立户单位从立户的下月起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程序
按省和潍坊市统一规定,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前调整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基数调整采用单位申报制。单位劳资人员到社会保险征业务服务大厅领取《年度社会保险年报明细表》及软盘,根据每个职工上年度月均实得收入情况,如实填写月均实得收入一项,填完后与职工见面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把统计数据录入软盘中,软盘同时报社会保险业务服务大厅审核备案。在规定期限内不报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律按上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110%进行调整”。因报表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认可出现问题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3、新增职工参保办理程序
企业新招职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招用人员备案表》,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持加盖劳动合同鉴证印章的报到证,填写《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保办理程序
单位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盖解除劳动合同签证印章的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填写《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5、职工调动工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职工调出、调入必须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职工流动通知单》并加盖劳动合同签证印章,干部身份的职工调动需持市人事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填写《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2)职工市外流动的,需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职工调动商调函》。干部(包括聘任制干部)调动应持市人事局出具的《干部调动函》。以及调出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6、单位、职工参保信息资料修改程序
(1)个人资料修改程序
①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时,所在单位应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经审核无误后,据实修改有关数据。
②职工个人帐户等数据有误时,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清单、收款收据等材料;外地调入的还要持在原单位投保时的手册、个人帐户清单,调入转移单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审核无误后,据实修改有关数据。
(2)单位资料修改程序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其它资料等信息需变更的,单位持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审核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持政府批文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7、补办保险手册程序
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手册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如不慎遗失,单位应出具遗失证明,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方可补办。
8、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程序
①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何年度的,就以何年度执行的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2000年后,以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现行规定计算。
②职工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按每年省公布的养老保险保值利率累计记息。
9、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程序
用人单位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个的《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通知》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补缴手续,经审核后,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业务办理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应持如下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
(1)《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明细表》一式两份(每年四月份申报,只报一次)。
(2)《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两份。
(3)当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需附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工人)调动函》(复印件一份)或其他证明人员增减的材料。
(4)收到材料后,随时审核,经审核后,开养老金专用收据;办理养老金缴纳手续,随到随办。
2、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程序
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
(1)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工人)调动函》复印件一份。
(2)本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台帐卡。
(3)审核后,随时开养老金转移单,调出单位留存一份,调入单位一份。
二、 社会保险待遇核付业务办理程序
(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付办理程序
1、职工养老待遇审批程序
①企业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本人档案及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缴费数据审核及录入工作,并终止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②企业应携带退休职工档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③每月末,将本月新增的退休人员转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序。
④企业劳资人员应于次月15日后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领取新增加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存折,退休职工自批准退休之下月起享受退休金待遇。
2、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序
①每月初由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分解到每个人的帐号上,并在每月的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银行。同时,将养老金数据软盘和有关资料传送到银行。离退休人员凭养老金存折或IC卡直接到银行领取本人的养老金。城区居住的,由工商银行发放;乡镇居住的,由农村信用社在乡镇的网点发放。异地居住的,将养老金资料转送到工商银行,通过工商银行办理汇款发放。
②需要更改退休金发放地点的,由所在企业出具证明,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办理程序
①在职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应持其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核减养老金,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填好后交给死亡职工继承人,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审批表,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核算个人帐户继承额,并支取继承金额。
②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国籍,要求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定居材料复印件(公安局消户证明、外交部出国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没有手册的,带个人帐户对帐单)、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以上业务每月10日前报送材料的,当月17日—19日支付(节假日顺延),11日以后报送材料的次月支付。
4、职工死亡待遇申领程序
①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企业应于当月及时电话报告社会保险服务大厅(0536-6072963 ),避免跨月份报减死亡,更不得隐瞒不报。
②企业详细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持离、退休证、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应同时填写《供养真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及时送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审核。
每月10日前申报材料的,当月17日—19日(节假日顺延)拨付死亡职工待遇,11日后报送材料的次月支付)。
5、供养直系亲属支付待遇程序
企业劳资人员携带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死亡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拨付程序
1、单位需持如下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明细表》一式两份(每年四月份报,只报一次);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两份;
(3)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时,需持由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工人)退休待遇审批表》原件、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属病退的,需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4)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减少时,需持死亡人员火化单原件证明。
2、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业务办理人员收到材料后,随时审核并开出养老金拨款单;
3、单位持拨款单办理拨款手续。属同城结算的,随即带回转帐支票;异地结算的,当天办理养老金汇款手续。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核付业务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于每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报送如下材料:
(1)暂缓医疗费用需要携带的材料:
住院票据、医嘱单复印件、病案摘要(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
费用明细清单、统筹结算单。
(2)特殊慢性病门诊暂缓费用需要携带的材料:
住院票据、统筹结算单、专用处方。
(3)批准转外就诊费用需要携带的材料:
异地转院审批表、住院票据、住院病历全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另如果有门诊急诊费用需带门诊急诊病历、处方、票据(盖急诊章)。
(4)参保人员出差、探亲、长期驻外费用需要携带的材料:
单位证明、住院票据、住院病历全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另如果有门诊急诊费用需带门诊急诊病历、处方、票据(盖急诊章)。
(5)参保人员异地安置费用需要携带的材料:
异地安置表复印件、住院票据、住院病历全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另如果有门诊急诊费用需带门诊急诊病历、处方、票据(盖急诊章)。
(6)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异地安置费用需要携带的材料:
门诊费用:门诊病历、处方、门诊票据
住院费用:异地安置表复印件、住院票据、住院病历全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
(7)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垫付医疗费用需要携带的材料:
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费用汇总表、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费用结算明细表、住院票据、医嘱单复印件、病案摘要(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费用明细清单、统筹结算单。
2、当月22-24日(节假日顺延),参保人员持患者医疗保险证、领款人身份证,支取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3、特殊慢性病业务工作流程
(1)参保职工申办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应由单位按规定填写好的《诸城市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审批表》和住院病历印件(或门诊病历)、检查检报告单等证明材料,一并报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有关业务窗口。
(2)由医疗保险处组织医疗专家进行统一鉴定。
(3)经鉴定符合纳入慢性病种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持患者医疗证、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
(四)工伤保险待遇核付业务办理程序
1、首次申请工伤医疗待遇程序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由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原件及复印件;转诊转院的还须提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申请办理伤残待遇程序
伤残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由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或服刑完毕的,应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服刑完毕证明、鉴定费支付凭证);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人员的身份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申请办理因工死亡待遇程序
因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由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工亡职工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及其直系亲属的家庭户口簿、供养亲属户籍证明、学生在校证明、供养关系公证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业务每月10日前报送材料的,当月17日—19日支付(节假日顺延),11日以后报送材料的次月支付。
4、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申请再次治疗程序
由所在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劳动保险处工伤生育科确认为工伤复发后,发生费用处理与首次住院相同。
5、工伤职工申请康复性治疗程序
由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险处工伤生育科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6、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程序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劳动保险处工伤生育科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发生的费用由劳动保险处与配置辅助器具机构直接结算。
(五)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1、女职工申请到定点医院生育程序
女职工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企业应在女职工预产期当月由劳资人员陪同生育职工本人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携带所在单位公章到社会保险业务服务大厅申领《女职工生育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生育女职工持《通知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1)企业未欠缴生育保险费,《通知单》中标明“统一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由劳动保险处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2)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通知单》中标明“本人结算”,生育医疗费由女职工本人直接与医院结算。
2、女职工因特殊原因到非定点医院生育报销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程序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到非定点医院生育,申领《通知单》与申请到定点医院生育手续相同。女职工生育40天后,由所在企业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女职工身份证、医院出具的产程记录、手术记录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等材料,并由所在企业及职工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审核报销生育医疗费、领取生育津贴手续。符合支付条件的,自申报的下月17日至19日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银行卡,生育女职工于每月17日后可持卡到指定银行支取。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暂停支付生育津贴,待企业补齐后,予以补发。
3、女职工“流产”报销医疗费、领取生育津贴程序
女职工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并因医学需要流产的,由企业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手术记录、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原件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大厅按规定报销定额流产医疗费和领取流产津贴。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企业(个人)补齐后,再予以补发。
以上业务每月10日前报送材料的,当月17日—19日支付(节假日顺延),11日以后报送材料的次月支付。
4、女职工在定点医院生育,报销生育医疗费、领取生育津贴程序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持上月生育女职工的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险处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手续。定点医院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生育保险科签发的《女职工生育通知单》、生育产程记录、费用清单及住院期间的相关材料等。
(2)企业应于女职工生育40天后,由企业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女职工身份证;本人结算的还需携带医院出具的产程记录、手术记录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等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业务每月10日前报送材料的,当月17日—19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银行卡,生育女职工于每月17日后可持卡到指定银行支取。(节假日顺延),11日以后报送材料的次月支付。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暂停支付生育津贴,待企业补齐后,予以补发。
(六)失业保险待遇核付业务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2)本人需带如下证明材料(每月1—5日报送):
A、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三张;
B、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C、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填写《失业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
D、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职工停保报告书》)。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要求。
(4)对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为其发放由山东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于当月20—25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的日期,凭有关证件亲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失业保险金规定为按月发放,也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的联系。按月发放,可以保证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机会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及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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