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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时间:2007-6-10 9:56:34 来源: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1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本管辖区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在哪个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诉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争议,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第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对方不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6、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是否应当办理招工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

答: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第(十六)项“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中规定: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要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

7、《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8、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应从何时起计算?

答: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劳仲发[2003]05号)第八条规定,因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认定后,应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计算仲裁申诉时效。

9、未参保职工医疗费、生育费如何处理?

答: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医疗费、生育费问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既未参加当地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也未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当地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10、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答: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2002126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办法》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其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1、举证责任倒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2、劳动者因工作需要非本人原因由组织调动转换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非本人原因由组织调动转换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调入单位的工作年限。

13、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81号),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008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4、自20085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起新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还收取各项费用?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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