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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6-10 9:57:16 来源: 劳动关系
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二)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答:《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6、企业改制、破产后,本人被减员,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用人单位减员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待遇)。对于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对于改制企业由改制后的责任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待遇。若责任单位不支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仲裁予以解决。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社会保险费、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个人债权,你可以向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反映,由人民法院按《破产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7、劳动合同应在什么时间签订?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9、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事项?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2、劳动者具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企业改制、破产后,本人被减员,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待遇)。对于改制企业由改制后的责任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待遇。若责任单位不支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仲裁予以解决。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社会保险费、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个人债权,你可以向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反映,由人民法院按《破产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15、《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6、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第二,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第三,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差额、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即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应付额的50%以上100%以下确定。
17、在哪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8、哪些情形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注: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就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1、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或者行业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22、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23、劳务派遣单位须具备什么样的资质?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应该如何处理施行以前的劳动合同?
答:本法施行以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6、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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