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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6-10 9:58:44 来源: 1、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2、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就业观念?
《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3、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4、《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
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7、办理招收录用人员手续,为什么收取280元钱的费用?
答: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职业技能培训费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8号)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74号)收取。如果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则不须交任何费用。
8、个人档案不慎丢失,如何办理补档手续?
答:如果您是1997年之前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需到市档案局查找本人招工时的招用人员备案表,找到后由档案局加盖公章;如果您是1997年(含1997年)之后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需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室查找本人招工时的招用人员备案表。找到备案表后,填写一份《招用人员登记表》,由当时办理招工手续的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到人力资源市场北大厅招用备案窗口办理相应补档手续。
9、企业如何办理更名手续?
答:您需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4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准备上述材料后,到诸城市行政审批劳动保障窗口办理相应更改手续。
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享受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及国务院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的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11、《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对象有哪些?如何办理?
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1.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彩色照片2张,到劳动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 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需提供:《失业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法院宣布的破产报告书》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彩照2张到劳动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彩照2张,到劳动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持《再就业优惠证》
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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