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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

时间:2007-6-10 9:59:31 来源:

工资分配

1、《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是否合法?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强迫职工参加劳动的,职工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监察大队将依法处理。

3、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怎么支付?

答:《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具体的支付标准分为(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怎样处理?

答: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上述情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单位以实物抵顶职工工资对吗?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显然以实物的形式抵顶工资是错误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怎样处理?

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上述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工资,拖一个月发工资,是否合法?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以实物抵顶工资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不按月发工资,拖一个月发工资及以实物抵顶工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单位不给予解决,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8、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2006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确定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为4.2元/小时。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我所在的企业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职工休息休假、连续加班加点,每天工作在十几个小时以上,我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答:正常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原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你单位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话,你可以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予以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查处;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解决。

10、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目前具体办理哪些业务?

答:(1)失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代管档案,代缴各项保险基金。(2)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代理期间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养老手续。(3)接收户籍关系、党团关系;(4)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谋职业投保手续及相关业务;(5)与劳动保障及档案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1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是否合法?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强迫职工参加劳动的,职工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监察大队将依法处理。

1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怎样支付?

答:《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具体的支付标准分为:(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3单位以实物抵顶职工工资对吗?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显然以实物的形式抵顶工资是错误的。

14、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工资,拖一个月发工资,是否合法?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以实物抵顶工资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不按月发工资,拖一个月发工资及以实物抵顶工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单位不给予解决,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5、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确定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20/月,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潍政字[2008]9号)确定我市的小时最低工资为5.5/小时。上述标准自200811起执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6、我所在的企业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职工休息休假、连续加班加点,每天工作在十几个小时以上,我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答:正常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原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你单位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话,你可以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予以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查处;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解决。

    17、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是如何折算的?

    答: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一、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18、哪些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9、职工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四条规定: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如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2、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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