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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6-10 10:02:16 来源: 生育保险
1、具备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天数如何计算?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4、生育女职工如何办理申领《女职工生育通知单》?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诸劳社字【2008】22号第一条规定,参保女职工预产期月内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妊娠诊断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领《女职工生育通知单》。生育女职工持《通知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
因特殊原因到非定点医院生育的,生育前应由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并申领《通知单》,以备生育后申请待遇。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领《通知单》的,应在出院前补办。
5、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诸劳社字【2008】22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或本人于每月4日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领生育津贴的,填报《诸城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申请报销生育(流产)医疗费或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的,还需提交《通知单》(流产的、男职工享受生育补助金的、单纯申请报销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的不需提交)、流产医学证明、病例、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原始凭据等材料。
(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提交本条(一)项规定的有关材料,还需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6、生育、流产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有何规定?
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诸劳社字【2008】22号第二条规定,生育、流产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600元;非剖宫产,900元。多胞胎生育的医疗费,每多生一个婴儿,在定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流产医疗费定额标准为:怀孕70天以内流产(含70天)100元,71天至120天,200元;121天以上300元。
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应报销部分结算。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的,报销生育、流产定额医疗费的70%,低于定额医疗费70%的,按实际发生额应报销部分结算。
7、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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