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7-6-10 10:02:49 来源:
工伤保险
1、我是某公司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提供我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我该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答:如果你不能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首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由用人单位举证,单位如不承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我局办理中止手续,你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如果确认有劳动关系,我局依法作出认定。
2、我是1983年在某单位受伤的,单位也认可我是工伤,现在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很明显,你现在提出工伤认定已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3、工伤认定怎样申请?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书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发给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两类: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个人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认定的,如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6、职工工伤如何就医?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诸劳社字[2004]68号)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到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伤情紧急或因工外出发生工伤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各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备案。
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单位持该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作出书面承诺,由工伤生育保险科出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定点医疗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应对照《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进行认真核查。经核查无误后,对住院医疗费用按《通知书》要求实行记帐管理或现金结算。
门诊治疗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应出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按工伤医疗规定治疗,实行双联(复写)处方,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垫付。
7、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全额报销?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诸劳社字[2006]3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用药品按《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手册》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潍政发[200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暂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除特殊情况,对不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则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8、我受伤后治疗医药费花了8500元,为什么只报销7700余元?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的医药费进行审核,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予以支付,对不符合“三个目录”的不合理用药检查的费用不予报销。
9、对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伤害或死亡的,怎么处理?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或童工伤亡规定了一次性赔偿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级别最高的为赔偿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16倍,最低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