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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6-10 10:03:28 来源: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男16-60;女16-50岁),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有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2、哪些单位参加失业保险?
答:(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答;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交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在费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4、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5、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期间接受职工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6、什么情况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1)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
(2)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依照法律、法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7、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8、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同版照片三张;
2、所在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填写《失业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
4、《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一份。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以及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金情况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四)对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为其发放《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证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的银行或地点领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们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2、失业人员应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的银行或地点领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失业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4、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可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5、什么情况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1)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2)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依照法律、法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16、关闭破产 、改制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这些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2)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关闭破产、改制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业务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对依法破产、改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帮助企业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关闭破产、改制企业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让其单位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7、我是被企业开除、除名的职工,为什么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是因本人意愿造成失业的,责任在本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8、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9、现在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潍坊市劳动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潍坊市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潍劳社【2008】13号)规定,我市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352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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