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哪些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答:《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一)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原资金渠道解决;(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6、参保职工如何补办个人帐户卡?
答:诸劳社字[2001]41号文件《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参保职工丢失个人帐户卡后,应先到市农业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单位开出补卡证明,经医疗保险处审核盖章后,携本人身份证到市农业银行营业大厅办理补卡手续。
7、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职工医疗证、身份证,并由医院代存保管。凡证件不全或人证不符的,定点医院不得为其办理住院手续。
8、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个人负担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市政府第1号市长令和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诸劳社字[2008]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300元,第三次及以后不再负担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4%,退休职工7%。在二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三次及以后不再负担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6%,退休职工8%;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三次及以后不再负担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10%。异地转诊转院的,首先自付15%,再按三级医院标准报销。
9、三无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卡上怎么没有钱?
答:根据诸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关闭、破产、改制后无资金、无土地、无资产的企业退休职工,依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03]39号)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市财政按4.5%的比例拨付10年的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10、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是多少?本人医疗卡上为什么不能按月划入个人账户医疗费用?
答:根据《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号市长令)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1)职工按本人工资2%缴纳的部分;(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职工年龄段,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1%划入的部分,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的部分;(3)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划入。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逐月记录个人账户数额,并将个人账户记录随同相应资金一并送达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必须及时将资金注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您反映的“医疗卡上不能按月划入个人账户医疗费用”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不能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
1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答:根据《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一)缴齐医疗保险费用单位,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只收取本次医疗费用应由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院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二)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由患者全部垫付,待单位缴齐医疗保险费时,再持病案摘要、一日清单、费用结算单、医嘱单于每月1-5日报到社会征缴大厅(南大厅)11号窗口,22-2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本人领取费用时须携带本人医疗证、身份证;他人代领时,除携带患者本人医疗证、身份证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欠缴三个月以上的,单位缴齐后只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三)因转院、出差、探亲、急诊等原因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患者垫付,医疗终结后,带详细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12、哪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如何申办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
答:共十一种:(一)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二)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三)Ⅰ、Ⅱ型糖尿病;(四)慢性病毒性肝炎;(五)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六)恶性肿瘤的放、化疗;(七)活动性肺结核;(八)系统性红斑狼疮;(九)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十)重症肌无力;(十一)精神病;(十二)艾滋病。
诸劳社(2003)4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特殊慢性病患者就医实行双处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登记管理制度,一人可以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13、办理门诊医疗证的患者费用如何报销?
答:自2006年4月1日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管理(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包括住院费用)。参保人员自选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医疗费用实行病种年度限额。年度限额标准为:Ⅰ、Ⅱ糖尿病22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5000元;脑梗塞脑出血的恢复期3000元;精神病36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36000元;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36000元;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25000元。未实行年度定额管理的慢性病种(活动性肺结核、重症肌无力)仍按原标准执行。
14、异地转诊、转院需符合什么条件?怎样办理?
答:异地转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2)经本市二级甲等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多次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异地转院,应当由就诊的二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诸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专家会诊意见,由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医疗保险事业处核准后方可转异地公立医院。
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15、因转院、出差、探亲、急诊等原因而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诸劳社(2003)4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因转院、出差、探亲、急诊等原因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携住院证明、转院证明、病历复印件、处方、一日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报医疗保险处,扣除各项不合理费用及应由参保人员自负的费用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于每月22-2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本人领取费用时须携带本人医疗证、身份证;他人代领时,除携带患者本人医疗证、身份证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因出差、探亲、急诊等原因而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余下部分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人员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16、外地居住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长期在外地居住人员,应先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填写异地安置登记表,并选取一家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患病住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单位来人或电话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携带住院证明、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17、驻外工作机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答:《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长期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每年度由单位把驻外人员情况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本人因病住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派人或电话通知医疗保险处,由医疗保险处登记备案,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持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医保处办理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18、异地安置人员的个人账户卡资金如何处理?
答:异地安置人员的个人账户卡资金应由单位或异地安置人员本人于每个医疗年度一个医疗年度,指的是自公历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的医疗年度,到医疗保险处办理变现手续。
19、欠费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诸劳社(2003)4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各参保单位应从医疗保险申报登记当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新参保单位如果申报登记不及时,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可免收滞纳金。但补缴期内,只按规定计算并补划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又欠费的,应从欠费之月补缴;如果欠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以上的,补缴期内,只按规定计算并补划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2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大额医疗救助金统筹数额、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诸劳社(2006)3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提高到38000元。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参保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根据《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范围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在乡(农业户口、无工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底子确定的。医疗费用统筹标准为:二等乙级每人2000元/年,二等甲级以上每人2500元/年。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治疗实行居住地一级医院首诊制,需转院诊治的由居住地一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办理转院手续。未经一级医院转诊转院和审批的,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2、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诸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退休费(含退职生活费)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男25周年以上、女20周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004年7月25日以前已按国家、省规定批准退休的人员,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23、对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免责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诸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只划计个人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应支付的所有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分配到我市单位工作的复退、转业军人应及时参加医疗保险,无6个月的免责期,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4、离休人员的就医购药有何规定?
答:(2002)41号文件《诸城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诸办发(2003)32号文件《诸城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离休人员就医实行双处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登记管理制度,一人可以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离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磁条卡”改为记账管理。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200元(建国前老工人减半),离休人员无论门诊还是住院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年终以现金形式奖励给个人。
离休人员门诊取药严格坚持“见面诊断、对症用药“的原则,因患重病本人不能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需委托亲属或他人代取药品的,由其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疾病证明,单位出具代取药品人与离休人员的社会关系证明并持离休人员医疗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代取药手续,代取药手续每次最长期限6个月。
离休人员到定点药店取药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字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25、我们企业现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确无能力缴纳医保费,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帮助解决?
答:像你企业现在的情况,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降低缴费比例,按4.5%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可报销住院医疗费,但不计入个人帐户。
26、我已长病多年,同等条件的同志已经办理了病退,我能否也能办理病退?
答:办理病退,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病退条件,一是年龄,男同志必须满50周岁,女同志必须满45周岁;二是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需要医院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三是缴费年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办理病退手续。现在不知道你是否符合这三个条件,如符合,请你及时向所在企业反映,由企业按程序申报办理。
2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体检的范围?年度执行体检标准?
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合格,已发放《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体检标准仍按原标准(诸劳社字[2002]47号、诸医发[2003]5号)执行。
28、特殊慢性病患者未参加年度体检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已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为患特殊慢性病患者,未参加年度体检的,按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诸劳社字[2006]30号文件规定,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9、我是今年1月份办的社会保险,为什么到现在我的医疗卡里没有钱?
答:新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后,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承办银行提供有关资料,由承办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磁条卡。制完卡后,承办银行把磁条卡和银行帐户回传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缴费后,按规定标准为参加人员逐月记录个人帐户数额,将个人帐户记录随同资金一并送达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及时将资金注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您反映的问题可以到承办银行(农行)查询入账、消费明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