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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时间:2007-6-10 10:05:21 来源: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怎样领取?

答: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通知〉的通知》(潍劳社发[2002]7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根据《关于贯彻潍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险字【1996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固定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费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2、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直接到银行领取养老金,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的不能?

答: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比较晚,养老金积累的少,所以一直不能实现社会发放,只能到原工作单位领取养老金。经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自20086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人员于每月2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

3、我是一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家属工,为什么我的养老金比相同情况企业人员的低?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家属工于20047月份按潍劳社险机字[2004]4号文件增长了48元,按潍人薪[2001]6号文于200510月增资80元,按潍人薪[2007]7号文增资了150元。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向上级业务部门多次请示、汇报过。近期,上级业务部门将出台有关退休家属工增长待遇的办法。

4、我是一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为什么有时退休费发放不及时?

答:近年来,因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结余较少,尤其养老金实行全额结算后,资金周转困难,有时单位缴费不及时、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进一步加大了养老金支付压力,所以你们的离退休待遇发放不及时。为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20086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人员于每月2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

5、我已经在某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了“提前退休”,为什么还要缴纳各种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全市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0422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由单位缴足费用,可实行提前退休”的规定,需要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各项保险费用。

 

企业养老保险

1、2008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比例是多少? 200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哪些新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通知,经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自20061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比例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

潍坊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调整核定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潍劳社函[2008]8号)文件规定,自200841日起,社会保险最底缴费基数为每月943元,最高上限为每月4710元。

20084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1410/月,最高基数为1570/月,缴费比例为20%。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

2、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大?

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含潍劳社办[2004]60号文件规定的参保乡镇企业女职工、城镇个体女工商户),女工人年满50周岁。

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除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997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必须满10年,199811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满15年,方可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3、办理病退应具备哪些条件?特殊工种退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和鲁劳发[1999]159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4、办理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国发[1978]104号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享受定期退职生活费。个人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为什么退职不办了?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005年以来,潍坊市局未下达退职计划,但这并不表示以后不办了,一旦潍坊市局布置此项工作,我局将按上级规定及时办理。

6、企业职工退休缴费年限如何规定?企业职工是否缴费累计满15年后就不用再缴费了?

答:1997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199811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尽管规定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绝不是说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履行这一义务是强制性的。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就越多。

7、职工退休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退休养老金。根据《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文件确定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原则。“老人”、“新人”、“中人”鲁政发[2006]92文件有了新的届定。

1、“老人”计发办法:

凡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实施前(即200512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为“老人”,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与20061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同样的调整机制。

2、“新人”计发办法:

凡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后(即19981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新人”,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3、“中人”计发办法:

凡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即19971231日之前)参加工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1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仍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满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可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8号窗口咨询,电话:6072963

8、退职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可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8号窗口咨询,电话:6072963

9、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鲁劳社[2003]53号);(2)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社[2007]9号规定,我市的供养亲属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在此基础上,职工遗属孤寡一人的增加10%242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增加20%264元,具备上述两种情况的增加30%286元。

10、原企业破产后,职工由新的企业接管。原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新企业不按国家规定支付遗属待遇,请帮助解决?

答:原单位破产后,新企业已接收原破产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去世后,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接收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1、我是一名精减退职人员,经过上级落实政策本人每月从原单位领取生活待遇,现在发放单位已不存在,我该如何办理?原为镇办企业,现在企业无力承担,是否可以要求镇政府给予解决?

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由企业经营管理的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对此,你可以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中确定的企业存续及债权债务承担情况,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此问题法律专业性比较强,建议你找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咨询解决。若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支付生活待遇(自200711日起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建国前参加工作每月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每月180元),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支付待遇。

12、我已经达到病退年龄,身体有病,也参加了劳动能力鉴定,不知为什么没有批准?

答: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办理病退需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你有病,但是没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所以不符合病退条件。

13、山东省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鲁劳社[2007]8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80元。资金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1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有哪些?

答:根据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

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5、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或者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待遇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答:鲁劳社〔200623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第七条:在我省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第八条:在我省就业的因工死亡外省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供养子女(弟、妹)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支付标准表

                                                           单位:年、万元/

供养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标准

0.4

0.9

1.3

1.7

2.2

2.6

3.0

3.5

3.9

供养年限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标准

4.3

4.8

5.2

5.6

6.1

6.5

6.9

7.4

7.8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在本省设区的市之间流动就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省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如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参照本通知七、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16、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17、企业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潍坊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标准的通知》(潍人字[2007]59号)文件规定,200811日起,企业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标准为:

(1)       提供正常的劳动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由2007年连以下1265元、营职1295元、团以上1325元分别调整为连以下1576元、营职1606元、团以上1636元。

(2)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补助标准,由2007年连以下1030元、营职1060元、团以上1090元分别调整为连以下1207元、营职1237元、团以上1267元。

(3)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按照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的80%执行,调整为连职以下1261元,营职1285元,团职以上1309元。

18、我是到龄退休的,为什么还得交600元?我二月份退休的为什么没有二月份工资?

答: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03]23号)规定,企业新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直接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社区管理服务费。其中,在档案托管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缴纳。从2006年起,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每年提高10%。因此,2007年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费标准为1200元(在档案托管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为600元)。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规定,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退休时间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19、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何奖励政策?

答:2002928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31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给养老补助。《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928公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退休的按19961014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31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规定执行。

20、农村户口的人员、非本地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投保?

答:可以。根据潍劳社发[2002]86号文规定:企业不分户口性质,不分区域限制,都应当与劳动者履行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取消“临时工”概念,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农村户口的人员、非本地人员都可参加投保。

21、当前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龄有何规定?

答:根据潍劳社[2003]54号文规定:19961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只能从19961月起补缴,19961月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业的,可自领取执照或从业之月起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要有实际从业工作时间,防止出现无工作记录而花钱买保险的情况。

22、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如何办理投保手续?

答:部队转业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退伍军人凭民政局介绍信,到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然后到社会保险征缴服务大厅办理相应投保手续。

23、我是某单位职工,单位已于前些年就停工停产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多年未缴,我们怎样办理才好?

答:你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要看你们的企业的现状,是否有能力恢复生产,如果有能力恢复生产,那么你所欠缴的有关规定,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就可以得到落实;如果企业破产,按《破产法》的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二是你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关系转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养老、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24、我是城区街办居民,有些和我一样的人,劳动保障局给办了退休,而我被漏下,能否给我办理退休?

答:退休,政策性很强。国家对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以及审批权限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你提出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很复杂。目前,对你的实际情况我们还不清楚。建议你持相关材料到我局社会保险福利科反映,我局将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规定处理。

25、本人为企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十几年,现在本人年龄已大,单位未为本人投缴养老保险,本人能否要求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答:《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对于你在单位工作多年,用人单位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招用手续、补缴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解决;你也可以就此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仲裁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6、我单位经过改制,原企业已不复存在(或名存实亡),原单位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如何解决?是否新的企业就可以不予承担?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原有企业改制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你可以根据本单位改制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等费用。单位不支付上述费用,你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或仲裁机构依法处理,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7、2007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比例是多少?对今年退休待遇有没有影响?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通知,经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比例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

关于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潍坊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准备今年出台有关政策。今年退休的职工退休待遇不受影响。

28、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大?

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除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必须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满15年,方可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29、办理病退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视同缴费年限),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0、特殊工种退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国发[1978]104号和鲁劳发[1999]159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即:从事高空和特繁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31、办理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国发[1978]104号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享受定期退职生活费。个人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2、为什么退职不办了?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自2005年以来,潍坊市局未布置办理退职手续。

33、企业职工退休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1998年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34、企业职工是否缴费累计满15年后就不用再缴费了?

答:尽管规定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绝不是说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履行这一义务是强制性的。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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