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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时间:2007-6-10 10:05:21 来源:

3、“中人”计发办法:

凡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即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仍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满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10、退职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1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鲁劳社[2003]53号);(2)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社[2007]9号规定,我市的供养亲属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在此基础上,职工遗属孤寡一人的增加10%即242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增加20%即264元,具备上述两种情况的增加30%即286元。

12、原企业破产后,职工由新的企业接管。原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新企业不按国家规定支付遗属待遇,请帮助解决?

答:原单位破产后,新企业已接收原破产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去世后,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接收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3、我是一名精减退职人员,经过上级落实政策本人每月从原单位领取生活待遇,现在发放单位已不存在,我该如何办理?原为镇办企业,现在企业无力承担,是否可以要求镇政府给予解决?

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由企业经营管理的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了予以处理。对此,你可以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中确定的企业存续及债权债务承担情况,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此问题法律专业性比较强,建议你找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咨询解决。若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支付生活待遇(现行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建国前参加工作每月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每月180元),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支付待遇。

14、我已经达到病退年龄,身体有病,也参加了劳动能力鉴定,不知为什么没有批准?

答: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办理病退需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你有病,但是没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所以不符合病退条件。

15、山东省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鲁劳社[2007]8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80元。资金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16、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有哪些?

答:原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79便劳薪便字第11号)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17、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关待遇: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8、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19、企业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潍坊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标准的通知》(潍人字[2007]5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企业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标准为:

(1)           提供正常的劳动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由2006年连以下1170元、营职1200元、团以上1230元分别调整为连以下1265元、营职1295元、团以上1325元。

(2)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补助标准,由2006年连以下950元、营职980元、团以上1010元分别调整为连以下1030元、营职1060元、团以上1090元。

(3)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按照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的80%执行,调整为连职以下1012元,营职1036元,团职以上1060元。

20、200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哪些新规定?

答:潍坊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年报工作的通知》(潍劳社险事字[2007]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社会保险最底缴费基数为每月759元,最高上限为每月3795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4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月缴费基数为1012元,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

2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何奖励政策?

答:2002年9月28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31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给养老补助。自《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9月28日公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退休的按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31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规定执行。

22、农村户口的人员、非本地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投保?

答:可以。根据潍劳社发[2002]86号文规定:企业不分户口性质,不分区域限制,都应当与劳动者履行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取消“临时工”概念,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农村户口的人员、非本地人员都可参加投保。

23、当前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龄有何规定?

答:根据潍劳社[2003]54号文规定:1996年1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只能从1996年1月起补缴,1996年1月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业的,可自领取执照或从业之月起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要有实际从业工作时间,防止出现无工作记录而花钱买保险的情况。

24、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如何办理投保手续?

部队转业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退伍军人凭民政局介绍信,到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然后到社会保险征缴服务大厅办理相应投保手续。

25、我是某单位职工,单位已于前些年就停工停产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多年未缴,我们怎样办理才好?

答:你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要看你们的企业的现状,是否有能力恢复生产,如果有能力恢复生产,那么你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就可以得到落实;如果企业破产,按《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二是你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关系转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养老、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26、我是城区街办居民,有些和我一样的人,劳动保障局给办了退休,而我被漏下,能否给我办理退休?

答:退休,政策性很强。国家对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以及审批权限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你提出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很复杂。目前,对你的实际情况我们还不清楚。建议你持相关材料到我局社会保险福利科反映,我局将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规定处理。

27、本人为企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十几年,现在本人年龄已大,单位未为本人投交养老保险,本人能否要求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

答:《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对于你在单位工作多年,用人单位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招用手续、补交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解决;你也可以就此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仲裁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8、我单位经过改制,原企业已不复存在(或名存实亡),原单位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如何解决?是否新的企业就可以不予承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原有企业改制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你可以根据本单位改制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等费用。单位不支付上述费用,你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或仲裁机构依法处理,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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